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四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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