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莊翼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翼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翼誠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莊翼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經本院寄送「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惟迄未回覆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55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83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7日
113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83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27日
114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42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