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遠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律師複代理人 張天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實體方面第四點(三)中關於損害總額計算式(18,000+80,000+40,000=498,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8,000+80,000+400,000=498,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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