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抗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68號抗告人 黃陳美能 上列抗告人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30021號債務人即抗告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0年2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就原審99年度司執字第30021號執行事件(下稱第30021號執行事件,查封不動產如附表一、二所示;於鑑價完畢後,原審民事執行處委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99年度雄金職字第7號進行拍賣相關事宜)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已包含在原審98年度司執字第127077號執行事件(下稱第127077號執行事件)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新台幣(下同)130,990,000元之內,而第127077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抗告人所有之8筆不動產,其價值高達256,250,000元,已足清償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130,990,000元,故第30021號執行事件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定於100年3月3日進行第三次拍賣程序應立即停止,待第127077號執行事件全部拍定後,視其拍定價格是否足以清償上開債務,再決定第30021號執行事件是否繼續拍賣。
又第127077號執行事件所查封之8筆不動產,縱拍賣至第三拍仍可足額清償相對人全部債權,惟原審未堅持「拍賣從嚴」原則,竟准相對人先行拍賣第30021號執行事件所查封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100年3月3日之第三次拍賣底價為498萬元,不僅不足以清償相對人之債權,且造成抗告人權益受損,第30021號執行事件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為查封顯係超額查封,應於第127077號執行事件完全拍定前停止上開100年3月3日之拍賣程序,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52號、87年度台抗字第236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查,原審第30021號執行事件所查封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業於100年3月3日由訴外人原敝工程有限公司以615萬元拍定等情,有不動產投標書在卷可證,是100年3月3日拍賣程序業已終結,縱抗告人之抗告理由屬實,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上開100年3月3日之拍賣程序既已終結,且已由訴外人拍定,即無從再命停止該已終結之拍賣程序,是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其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尚無不同,仍應予維持,茲抗告人仍執前詞抗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白蘭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市│仁武區│仁營││1055-22│建│1399│應有部分││││││││││600分之13│├─┼───┼────┼───┼───┼──────┼─┼─────┼─────┤│2│高雄市│仁武區│仁營││1055-9│建│243│全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746│高雄市仁武區仁│工業用│1層:160.82││全部││││營段1055-9地號│、1層│合計:160.82││││││--------------│樓鋼造│││││││高雄市仁武區永││││││││宏巷12弄16號│││││├─┼──┼───────┼───┼───────────┼─────┼────┤│2│1419│高雄市仁武區仁││1樓層:66.32││全部││││營段1055-9地號││2樓層:95.81││││││--------------││合計:162.13││││││同上建物未保存││││││││登記部份│││││└─┴──┴───────┴───┴───────────┴─────┴────┘附表二┌─┬───────────────────────┬─┬─────┬─────┐│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市│仁武區│仁營││1056-31│雜│955│應有部分││││││││││600分之19│├─┼───┼────┼───┼───┼──────┼─┼─────┼─────┤│2│高雄市│仁武區│仁營││1056-7│建│241│全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756│高雄市仁武區仁│工業用│1層:160.82││全部││││營段1056-7地號│、1層│合計:160.82││││││--------------│樓鋼造│││││││高雄市仁武區永││││││││宏巷12弄36號│││││├─┼──┼───────┼───┼───────────┼─────┼────┤│2│1420│高雄市仁武區仁││1樓層:57.08││全部││││營段1056-7地號││合計:57.08││││││--------------││││││││同上建物未保存││││││││登記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