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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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選舉無效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971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間請求宣告選舉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5年度選字第1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揆諸聲請人提出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現無資力支出本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