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昀翰
林幼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聯發 、 許修銘 、 許超鈞 、 陳欽屏 、 陳佳玄 、 陳佳雅 、 陳佳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零玖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