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張睿廷 關係人 張樽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樽湖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樽湖(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樽湖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樽湖係聲請人之父,其於民國97年5月5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聲請人已向警察局通報登錄為失蹤人口,迄未尋獲,為此聲請對張樽湖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經聲請人之弟 張廷陽 到庭陳述明確。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張樽湖入出境、在監在押等資料,均無異動情形。且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覆資料,張樽湖自97年5月5日起無就醫紀錄。是聲請人主張張樽湖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乙情,應堪採信。
四、本件已准對失蹤人張樽湖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將准予公示催告之內容刊登在105年6月3日皇家時報。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張樽湖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樽湖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失蹤人張樽湖係00年0月00日出生,於97年5月5日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計至100年5月5日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應推定於100年5月5日下午12時為失蹤人張樽湖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