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靜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梓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管理費計收標準、項目、每期應收金額、計算期間)。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管理費積欠之期間。㈢提出債務人未繳款之釋明資料。㈣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主管機關對於主任委員認可之函覆)。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