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相對人 黃朝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一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三三二七零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一零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三三二七零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