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 李知遠 被上訴人 黃美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限令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