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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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217號債權人 林宜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韋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三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支付命令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元
與支票三張總金額0000000元不一致)㈢原因事實支票「一紙」交付債權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依附表及狀附證據為支票3紙)㈣請確認對陳韋志請求連帶給付之金額(因其中一張支票背書人為 陳韋至 ,非陳韋志),並提出支票原本3張。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