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合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826
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