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李鎮仰
       孔慶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三本碧園靜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21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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