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李鎮仰
孔慶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三本 即碧園靜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21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