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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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31號
原 告 龍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
訴訟代理人 蔡儷琪
被 告 民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保留款,而
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第十九條爭議處理三、約定:「契
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