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