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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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7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 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5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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