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3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О九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莊慶坊
  被   告  岳兆麟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板小字第一三О九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李昭融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陸仟叁佰陸拾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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