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開利息起算日之翌月同日起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含)月
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