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三一九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開利息起算日之翌月同日起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含)月
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