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四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零叁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