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源輝
訴訟代理人 易哲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6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立村
書記官 陳淑貞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淑貞
法官王立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