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七號
原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十三樓被告甲○○○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十樓之六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二樓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八三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返還電腦動畫工具書一本(PAUSE:59minutso
fmotiongraphics),及賠償請假出庭之訴訟費用。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原告所提到之電腦工具書,經被告甲○○○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佳訊公司)向員工查證結果,並無此事。而原告因出庭之請假費用、往返車資與本件侵占工具書無關。爰請駁回原告之請求(詳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乙○○自訴被告佳訊公司侵占其電腦動畫工具書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復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自訴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香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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