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28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陳彧
被 告 范姜嘉吟 即 范姜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參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