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766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告 李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煜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