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朝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54,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