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75號
原   告  曾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新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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