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昌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58號、100年度執字第14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昌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沈昌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罪7罪、竊盜罪3罪及搶奪罪1罪共11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6日為警採│99年6月8日│99年6月7日│││尿前3、4日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426號│字第3059號│字第30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030號│99年度訴字第2485號│99年度訴字第24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5日│99年11月30日│99年11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9年11月29日│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0日│├───┴────┼─────────┴─────────┴─────────┤│備註│①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②編號7、8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9、10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4或15日間│99年8月26日│99年8月25、26日間│││之某時││之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698號│字第1636號│字第1636號│├───┬────┼─────────┼─────────┼─────────┤││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85號│99年度訴字第1375號│99年度訴字第13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8日│99年12月6日│99年12月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備註│①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②編號7、8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9、10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8月27日│99年1月1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691號│字第9691號│第18651號、第2345│││││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2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68│100年度易字第1768│100年度訴字第133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7日│100年6月17日│100年6月2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7││││││月15日,應予更正)│├───┴────┼─────────┴─────────┴─────────┤│備註│①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②編號7、8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9、10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0│11││├────────┼─────────┼─────────┼─────────┤│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10月25日下午6│││││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第18651號、第2345│偵字第71號││││7號,99年度偵緝字│││││第22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38│100年度訴字第250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4日│100年10月6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0年7月25日(聲│100年11月28日│││││請書誤載為100年7││││││月15日,應予更正)│││├───┴────┼─────────┴─────────┴─────────┤│備註│①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②編號7、8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9、10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