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原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88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原「壹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應更正為「壹佰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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