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4號原告廣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1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9月12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6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三亞電腦│有限責任基隆市│95年6月30日│7,671元│CK0000000│廣鐸企業有│││有限公司│第一信用合作社││││限公司││││忠二路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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