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77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12月11日經生父 李雲 光認領,並約定由生母乙○○擔任親權人,然生父 李雲光 從未扶養照顧聲請人,僅於聲請人1歲時見過數次面,目前雙方亦已失聯,今因聲請人即將就讀小學,希望能改從母姓,使聲請人生母的家人對聲請人有認同感,且聲請人之舅舅亦無小孩,日後若聲請人生母無法照顧聲請人,尚有其家人能繼續照顧聲請人,又生父李雲光前曾多次向生母乙○○借款,負債高達新臺幣127萬元,恐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爰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第3、4款規,請求准許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賴姓等語。
二、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89年12月11日經生父李雲光認領,並約定由生母乙○○擔任親權人,然生父李雲光從未扶養照顧聲請人,僅於聲請人1歲時見過數次面,目前雙方亦已失聯,今因聲請人即將就讀小學,希望能改從母姓,使聲請人之生母家人對聲請人有認同感,且聲請人之舅舅亦無小孩,日後若聲請人生母無法照顧聲請人,尚有其家人能繼續照顧聲請人,又生父 李雲生 前曾多次向生母 賴敏蕙 借款,負債高達新台幣127萬元,恐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等語,固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支票及匯款回條影本等件為憑,惟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僅泛稱因聲請人之生父從未扶養照顧聲請人,且李雲生積欠其債務達127萬元 云云 ,至於如何事實足認姓氏「李」對聲請人有不利之影響乙節,則未見聲請人舉證以實其說,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從母姓「賴」,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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