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94號
原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立群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安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萬3,
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