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38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建海

被告 許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323元,及其中新臺幣19,654元自民國

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2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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