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12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告 張鈺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86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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