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704號
聲請人宏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萬宏
聲請人翁萬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院民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泛稱聲請人加盟後解約,主張退還保證金部分為解約後未營業期間之比例等語,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書狀程式、陳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提出加盟契約書等調解所需之資料,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