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33號聲請人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 丁啟明 之遺產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次順位繼承人 丁詮祐 收受之拋棄繼承權通知書。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麗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