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月6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94年度偵字第1939號),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許可具保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復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陳伯厚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