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債權人 洪金明 債務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秉豐 債務人 王芝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利息,另貳仟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