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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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文宏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7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文宏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