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債權人 洪金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芝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㈡對債務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
何?㈢對債務人王芝妍逾二千萬元部份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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