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05號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王鑑銓 被告 陳燕南 追加被告 邱素珍 上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6日上午10時50分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於庭期前,請再次進行和解,並具狀陳報和解成果。
附註:
⑴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追加被告邱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⑵被告陳燕南應於七日內補正服務單位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到院
,並具狀說明與追加被告邱素珍離婚後,迄今是否仍有同居之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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