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94號上訴人即被告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訴人即被告東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1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