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南振
曾文慈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749、20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南振、曾文慈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南振、曾文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2年11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張南振、曾文慈於本院審理時皆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本案已辯論終結,待宣示判決,且2人現均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併予執行觀察、勒戒,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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