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閔瀚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敏琪
蔣封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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