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