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建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平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⑴「建州工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建洲工業有限公司」。⑵附表二編號3支票號碼「PA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PA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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