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六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五五六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二百三十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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