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欄原告方面聲明中關於「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記載,應更正為「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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