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伍萬陸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本院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