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邱銘峰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何冠慧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