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莫祥臻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轉前揭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