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即 梁原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